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4187號
TCDV,114,司促,24187,202509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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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4187號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


債 務 人 廖正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貳拾貳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廖正欽於109年9月25日與聲請人訂立小額循環信
用貸款契約書(附證一,以下簡稱本契約),約定於本借款
額度及期間內,債務人在其於聲請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
用,以日計息。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(附證二),迄今尚積
欠本金、利息及延滯利息、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,計算說
明如下:⑴本金債權:新臺幣24,115元整。⑵依本契約第三
條及第六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,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
率百分之一十四點九九計算利息,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
二十計算延滯利息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
270日為止。①利息計算: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307元整
。②延滯期間利息:自114年5月27日起,以本金新臺幣24,
115元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利息(依據民
法修正第205條)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
0日為止,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百分之
一十四點九九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。⑶帳務管理費用:新
臺幣0元整(契約書第四條)。
㈡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,聲請人依本契約貳、其他約定
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,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
,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,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,為此
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發
支付命令,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以維債權
。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,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
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,若債務人仍在
監,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,另因債權人無
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,懇請
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
記錄,以利合法送達,實感德便。
證物名稱及件數:ㄧ、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乙份。
二、交易紀錄一覽表影本乙份。
釋明文件:如附件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24187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4115元 廖正欽 自民國114年5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遲利息(依據民法修正第205條)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,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14.99%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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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