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4147號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
代 理 人 黃世昌
債 務 人 黃博瑋
葉麗玲
一、債務人黃博瑋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捌萬捌仟伍佰壹
拾伍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
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
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依前開利率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九期
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;如對債務人黃博瑋之
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葉麗玲負清償之責任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