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4131號
TCDV,114,司促,24131,2025090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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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24131號
債 權 人 遠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




債 務 人 PAYOS JOHN CHRISTIAN 克斯



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日所為之支付
命令,應裁定更正如下:
  主  文
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債權人「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」之記
載,應更正為「遠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」。
  理  由
一、按判決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職
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
有明文,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
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8   日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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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遠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