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24122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仁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若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高金裕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聲請: 確認債務人若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?並補 正債務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(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)。二、特此裁定。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回報此頁面錯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