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4122號
TCDV,114,司促,24122,20250903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24122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沈仁德

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若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金裕發支付
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確認債務人若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?並補
正債務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
謄本(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若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