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4111號
TCDV,114,司促,24111,20250903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24111號
債 權 人 林采萍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敏康蘇芳誼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(繳費前請注意,債務人住居於台北市
,非屬本院之轄區應予駁回)。
㈡利息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之依據(依民法第207條規定利息不
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)。
㈢提出債務人每月須附利息12萬元之釋明資料。
㈣陳報債務人積欠利息之起迄日期為何?
㈤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?如是,請具狀更正
㈥以借款本金400萬元每月12萬元之利息計算,其年息已高達
36%,逾最高法定利率16%,請具狀更正本件已到期未清償
之利息總額,並分別列明本金、利息之金額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