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4080號
TCDV,114,司促,24080,20250902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4080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

債 務 人 李雯鈺



張蕙苓


一、債務人李雯鈺張蕙苓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
陸仟陸佰伍拾參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
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李雯鈺前就讀中臺科技大學時,邀債務人張蕙苓
為連帶保證人,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7筆,借款本金合
計為新臺幣(下同)171,866元整,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
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,並
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。
(二)依據借據約定,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、付息時,除應就延
遲還本部分,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
,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到期日起,照應還金額
,於六個月(含)以內者,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
六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
之二十計付違約金。
(三)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
視為全部到期,並經聲請人轉列催收款項時,自轉列催收
款項之日起,上開利息、延遲利息應改按就學貸款利率加
年率百分之一固定計息,自民國(下同)114年02月01日起
至114年8月25日止按就學貸款利率為年率百分之一點七七
五,本案轉列催收款項日為114年8月26日,轉列催收款項
之日起至清償日止即應按年率百分之二點七七五固定計息

(四)詎債務人李雯鈺自114年02月0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,
迄今尚欠本金156,65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
另債務人張蕙苓為連帶保證人,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為
此狀請鈞院鑒核,准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迅對
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以保債權,實感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釋明文件:借據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
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24080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56,653元 李雯鈺張蕙苓 自民國114年 02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 08月25日日止 年息百分之1.775 001 新臺幣 156,653元 李雯鈺張蕙苓 自民國114年 08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.775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56,653元 李雯鈺張蕙苓 自民國114年03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