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4079號
TCDV,114,司促,24079,20250902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4079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非訟代理人 鄒怡秀


債 務 人 周依雅

周秉陞


一、債務人周依雅、周秉陞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
肆仟壹佰捌拾陸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
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周依雅前就讀中臺科技大學時,邀債務人周秉陞
為連帶保證人,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5筆,借款本金合計
為新臺幣(下同)203,553元整,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
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,並立有借
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。
㈡依據借據約定,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、付息時,除應就延
遲還本部分,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,
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到期日起,照應還金額,於
六個月(含)以內者,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個月
以上者,就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
付違約金。
㈢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
視為全部到期,並經聲請人轉列催收款項時,自轉列催收款
項之日起,上開利息、延遲利息應改按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
百分之一固定計息,自民國(下同)114年02月22日起至114年
8月25日止按就學貸款利率為年率百分之一點七七五,本案
轉列催收款項日為114年8月26日,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至清
償日止即應按年率百分之二點七七五固定計息。
㈣詎債務人周依雅自114年02月22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,迄
今尚欠本金124,18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另債
務人周秉陞為連帶保證人,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為此狀請
鈞院鑒核,准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迅對債務人核
發支付命令,以保債權,實感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