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4069號
債 權 人 魏文進
債 務 人 黃慧玲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捌拾萬伍仟元,及自本支
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
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。(按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
定,亦無法律可據者,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,民法第203條
定有明文。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本
件請求法律關係為何,債權人於同年月17日具狀陳報法律關
係為借貸關係,且未提出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利率百之
六之依據為何,自應依法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,是聲請人請
求債務人給付逾年息百分之五之利息部分,洵屬無據,應予
駁回。)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四、上列聲請駁回部份,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
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
幣1,000元。
五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六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七、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、一部敗訴者,其訴訟費用,由法院
酌量情形,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,或命兩造各自
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9條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