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24064號債 權 人 許譽馨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詠婷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聲請: ㈠如變更債務人為許合吉,則請更正債務人並陳報許合吉之 現住居所址,是否仍居住於屏東縣?二、特此裁定。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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