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4064號
TCDV,114,司促,24064,20250909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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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24064號
債 權 人 許譽馨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詠婷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如變更債務人為許合吉,則請更正債務人並陳報許合吉
現住居所址,是否仍居住於屏東縣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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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