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3913號
TCDV,114,司促,23913,202509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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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3913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

債 務 人 陳名

阮靖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陸仟捌佰捌拾元,及
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
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陳名譯前就讀東華大學時,邀同債務人阮靖
為連帶保證人,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,向聲請人訂借
「高中以上就學貸款」共1筆,總計新臺幣(以下同)36,88
0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
之日起分12期每個月為一期,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26日攤還
本息。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,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就
學貸款利率計付逾期息外,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,
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
者,就超過部分,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(二
)上開就學貸款利率依借據第五條約定,由教育部每年檢討
調整由教育部公告之,逾期日民國114年3月26日已屆還款期
者,借款學生實際負擔利率,依中華郵政一年定儲利率1.68
5%加碼0.15%,並由本行自行吸收0.06%,(就學貸款利率民
國113年3月27日後計為1.775%。)又依借據第六條約定,自
民國114年8月27日轉列催收款日起加碼1%固定計息,計為2.
775%。
(三)詎債務人陳名譯自民國114年3月26日起,未能依約按
月還款,依前訂借據約定,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
清償或攤還本息時,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,應清償餘欠本
金36,880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、違約金等。又本件係請求
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
請鈞院鑒核,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

釋明文件:就貸借據、撥款通知書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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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