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23903號
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尚通實業有限公司、陳浚銘發支付命令
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尚通實業有限公司業已命令解
散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
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(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、監察人
或其他負責人名單)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
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有
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(未選任
呈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
理人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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