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3883號
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
代 理 人 王瑞彰
債 務 人 楊俊彥律師即林柏豪之遺產管理人
一、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林柏豪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
新臺幣貳拾萬零柒佰柒拾伍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
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
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
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
最高連續收取九期(以每月為一期);並應於管理被繼承人
林柏豪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