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3781號
TCDV,114,司促,23781,202509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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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3781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

債 務 人 李錦明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伍佰陸拾參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11年12月22日開始與債權人成
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
條款可證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,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
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
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(第3條)。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
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(
第14、15條),逾期清償者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(第22、23條
),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(最高為年利
率百分之15)。
(二)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8月24日止,帳款尚餘126,563元,及
其中本金125,423元未按期繳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
相關證物,狀請 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
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!
(三)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因係透過電子
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技設
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
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
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23781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436元 李錦明 自民國114年8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 002 新臺幣14659元 李錦明 自民國114年8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點七五 003 新臺幣9397元 李錦明 自民國114年8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二 004 新臺幣84931元 李錦明 自民國114年8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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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