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3766號
TCDV,114,司促,23766,202509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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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23766號
債 權 人 謝誠斌

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俊晴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務人為林俊晴是否有誤?與支票發票人所載為宏順發
有限公司不符。
宏順發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14年5月22日府授經登字第11407
30790號函准解散,進入清算程序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之
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,並檢附其『解散前』
最新之公司抄錄(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、監察人或其他負
責人名單)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
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
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(未選任呈報清算
人者,請依公司法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
㈢補正支票票號QD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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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宏順發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發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