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3675號
TCDV,114,司促,23675,202509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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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23675號
債 權 人 蔡文正即嘉農蔥蒜行
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凱富即益禾田農產行發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務人為「張棟清即益禾田農產行」之記載是否有誤
?並補其商業變更登記資料 (含變更前商業登記資料,須
顯示前負責人姓名)及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全戶動態
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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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