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3207號
債 權 人 吳詩葶
債 務 人 蔡家榛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玖佰參拾伍元,及其中新
臺幣壹仟捌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。(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。
民法第2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經查,依債權人114年9月
10日陳報狀之補充說明請求金額計算方式所示,本件請求之
金額新臺幣1,935元,其中包含利息135元,此部分利息135
元依法不得滾入原本而請求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三日起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。是以,此部分請求為無理由,應
予駁回。)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四、上列聲請駁回部份,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
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
幣1000元。
五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六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