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3199號
TCDV,114,司促,23199,2025090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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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23199號
債 權 人 自立1629大樓管理負責人梁淑玲

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奕心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請將債務人積欠金額及所生利息分別列載,並請更正請求
標的之聲明。(經查本件有發生利息滾入原本計息之部分
,另依民法第207條第一項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
息。)
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7份(毋庸附證據資料,並
請註明案號、股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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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