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2617號
TCDV,114,司促,22617,20250903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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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22617號
債 權 人 Alibaba Taiwan Entrepreneurs Fund I,L.P.

法定代理人 南怡君
代 理 人 曾至楷律師
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彭椿嵐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按督促程序,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;支付命令
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
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、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

二、經查,本件債務人彭椿嵐原位於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之住所
已辦理遷出登記,現設籍之住所變更登記至臺中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
,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、遷徙記錄查詢結果可憑,顯
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。是以,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
命令,違反首揭規定,其聲請自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   日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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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