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2449號
債 權 人 臺中市新社區農會
法定代理人 劉建灼
債 務 人 詹聖吉
宋姿嫻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貳萬元,及自
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
月二十二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六六五計算之利息,
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
在六個月以內者,逾期本金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六三九九
計算之利息,逾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六三九九計算
之違約金,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逾期本金按年利率百分之
三點九七零八計算之利息,逾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
九七零八計算之違約金。
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貳萬元,及自民國
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
十二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六六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
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
個月以內者,逾期本金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六三九九計算
之利息,逾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六三九九計算之違
約金,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逾期本金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
九七零八計算之利息,逾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九七
零八計算之違約金。
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