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1966號
TCDV,114,司促,21966,2025090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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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1966號
債 權 人 漢克林企業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洪鈺凱


債 務 人 聯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趙彤芬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
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
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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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聯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漢克林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克林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林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