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4678號
TCDV,114,司促,14678,20250917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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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4678號
債 權 人 謝湘薇

債 務 人 黃名締黃名志




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日所為之支付
命令及民國114年7月18日所為之確定證明書,因債權人聲請狀記
載錯誤而有誤寫之情形,應裁定更正如下:
  主  文
本件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中關於債權人姓名「謝湘微」之記載
,應更正為「謝湘薇」。
  理  由
一、按判決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職
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
有明文,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

二、次按裁判中之顯然錯誤,得由法院自行更正者,不以出於法
院之過失為必要,即本於當事人之陳述或書狀之記載所致之
錯誤,亦得以裁定更正之(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972號
裁定意旨參照)。
三、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,因債權人書狀之記載
錯誤致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 
四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7  日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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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