債務人異議之訴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原訴字,114年度,8號
TCDV,114,原訴,8,202509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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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原訴字第8號
原 告 葉國忠
葉國樑
葉國朋


被 告 原住民族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曾智勇 Ljaucu‧Zingrur

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事件,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
下同)456萬8859元,應徵第1審裁判費5萬4969元,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
數補繳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俟原告補正
結果,本院再就原告停止執行之聲請(114年度聲字第298號)為
裁定,併此說明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
書記官 林卉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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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