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勞補字,114年度,654號
TCDV,114,勞補,654,202509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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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勞補字第654號
原 告 邱志佳
被 告 艾肯靜電科技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宋建鋒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
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
件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
定期間先命補正。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,依本法之規定;本
法未規定者,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。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
文。
二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,查本件聲明一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14,236元,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惟因確認僱傭關
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
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,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
有明文。依上開規定,此部分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,
000元(計算式:1,500元×2/3=1,000元)。另聲明二部分請
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,參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:
「勞動契約終止時,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,雇主或其
代理人不得拒絕」,則勞工訴請雇主發給服務證明書(含非
自願離職證明),核其標的係對於勞工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
張,應屬非財產權之訴訟,故此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
之14之規定徵收裁判費4,500元(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
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1號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
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參
照)。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,000元(計算式:1,500
元-1,000元+4,500元=5,000元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
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三、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,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
答辯狀送本院,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宥愷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
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
書記官 邱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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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艾肯靜電科技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