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資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勞補字,114年度,615號
TCDV,114,勞補,615,202509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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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勞補字第615號
原 告 張春梅
訴訟代理人 彭敬元律師(法扶律師)
被 告 新譯漢方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曾詠瑋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
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
件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
定期間先命補正;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,依本法之規定;本
法未規定者,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,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
文。
二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萬5,339元(含1
14年2月份工資2萬9,000元、代班工資3,866元、預告工資3,
866元、國定假日工資3,866元、特休未休工資5,799元及資
遣費8,942元),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惟因確認僱
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
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,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
定有明文。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,000元(計算
式:1,500元×2/3=1,000元)。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
00元(計算式:1,500元-1,000元=500元)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三、爰檢送原告起訴狀、擴張聲明狀繕本送被告,請被告於收受
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,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佳伶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
書記官 陳麗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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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新譯漢方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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