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勞小字第110號
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
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訴訟代理人 羅淑美
上列原告與被告榮禾益蔬果批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
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4萬7,729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
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佳伶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
書記官 陳麗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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