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僱傭關係存在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勞專調字,114年度,52號
TCDV,114,勞專調,52,202509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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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勞專調字第52號
聲 請 人 師孝君

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基督教惠明盲人福利基金會附設台中私立
惠明育幼院

法定代理人 王玲
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張祖望為被告之訴訟代理人之許可撤銷。
  理  由
一、按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,應經審判長許可,審判長並得
時以裁定撤銷該許可,為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但書、第2
項前段所明定。本件被告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張祖望,並非
律師,亦未提出符合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
準則規定之相關證明供本院審酌,是本院認其不適於代理本
件訴訟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4   日         勞動法庭  法 官 陳航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江沛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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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