准予強制執行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勞執字,114年度,141號
TCDV,114,勞執,141,202509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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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勞執字第141號
聲 請 人 王振威
相 對 人 藍田悅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潘汶虹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民國114年9月8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委託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
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(案號:NO.2856E0666)之調解結果第
1項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9萬5,525元之調解成
立內容,在新臺幣6萬3,680元之範圍內,准予強制執行。
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兩造間之勞資爭議,於民國114年9月8日經
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委託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
議調解成立,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(下同)9萬5,5
25元,惟相對人遲至聲請人於114年9月16日為本件聲請時仍
未為給付,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,聲請准
予強制執行等語。
二、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
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
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;於聲請強制執行時
,並暫免繳執行費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

三、經查,兩造前因勞資爭議,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委託社團法
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於114年9月8日調解成立,調解成立
內容為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9萬5,525元,分3期給付,第1
期於114年9月15日給付3萬1,841元,第2期於114年10月15日
給付3萬1,841元,第3期於114年11月15日給付3萬1,843元,
相對人於每期到期日將款項匯入聲請人原薪資帳戶,如有1
期未按期給付,其餘未到期部分視同全部到期等情,業據聲
請人提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委託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
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(案號:NO.2856E0666)為證,足認相
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金錢給付義務;
又聲請人指定之收款帳戶於114年9月17日經網路轉帳匯入資
遣費3萬1,845元乙節,有聲請人提出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摺交
易明細附卷可稽,足認相對人雖於114年9月17日匯款3萬1,8
45元至聲請人指定帳戶,惟已逾第一期款之給付期限,依上
開調解成立內容,其餘未到期之6萬3,680元即視同全部到期
(計算式:95,525-31,845=63,680)。則聲請人以相對人未
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其義務,據以就已視為到期但相對人尚
未給付之6萬3,680元聲請裁定強制執行,核無不合,應予准
許;至逾此範圍之請求,即屬無據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,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、第21
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9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0  日         勞動法庭  法 官 許仁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于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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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藍田悅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