准予強制執行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勞執字,114年度,134號
TCDV,114,勞執,134,202509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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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勞執字第134號
聲 請 人 柯芷昀
相 對 人 樂山水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劉長泰
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,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,
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民國114年6月9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(案號:1
686H0574)調解結果,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108,082元之
調解內容,准予強制執行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積欠工資等之勞資爭
議,於民國114年6月9日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
解成立,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108,082元。然相對
人並未履行調解方案所載義務,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
第1項規定,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。
二、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
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
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;於聲請強制執行時,
並暫免繳執行費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就前開主張,業據其提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
資爭議調解紀錄(案號:1686H0574)、相對人之經濟部商
工登記公示資料各1份附卷可稽,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
上開調解結果所載之給付義務。茲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
結果履行其義務,據以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,經核與首揭
規定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,爰裁定如主文所示。四、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,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 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、非訟事件法第1 3條第1款、第21條第2項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9   日         勞動法庭  法 官   王詩銘以上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 曾靖文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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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樂山水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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