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再易字第30號
再審原 告 孫銘華
訴訟代理人 孫正雄
再審被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
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;又再審之訴,專屬為判決之原
法院管轄。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,提
起再審之訴者,專屬上級法院合併管轄,民事訴訟法第28條
第1項、第499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北再簡字
第1號、107年度再簡上字第2號確定判決,提起再審之訴,
應專屬於為判決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玆再審原告向無
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
轄法院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陳 馥 法 官 鍾宇嫣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錦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