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字第105號聲 請 人 王曙蘭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王薰煜間聲請假扣押事件,未據繳納裁判費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,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唐振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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