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保險字第22號
上 訴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
訴訟代理人 賴韋廷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億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
民國114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
判費。查: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,910,250
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,946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
內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
書記官 陳宇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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