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亡字第92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失 蹤 人 洪義德
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宣告洪義德(男,民國0年0月0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
000號)於民國102年9月24日下午12時死亡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洪義德遺產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失蹤人為民國0年0月00日生,嗣於99年9月2
4日經通報列為失蹤人口,迄今已逾3年仍未尋獲。且經臺中
○○○○○○○○人員訪查結果,失蹤人失蹤已逾3年。復 經本院准
以113年度亡字第133號裁定為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,現陳報
期間屆滿,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,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
其所知。為此,爰依民法第8條、家事事件法第154條、第15
5條之規定,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。
二、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,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
請,為死亡之宣告;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,得於失蹤滿3年
後,為死亡宣告;又受死亡宣告者,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
時,推定其為死亡;前項死亡之時,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
最後日終止之時,民法第8條第1項、第2項、第9條第1項、
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,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,有臺中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函、戶籍資料
、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市榮民服務處函、內政部
移民署函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函、鄰里長或鄰居訪
查紀錄表、公務電話紀錄表、失蹤人口系統-資料報表等件
為證。而經本院公示催告程序申報期間屆滿,仍未據失蹤人
陳報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等情,亦有本院113年度
亡字第133號裁定及公示催告公告為憑,聲請人主張堪信為
真實。據此,失蹤人為0年0月00日生,於99年9月24日失蹤
,失蹤時已逾80歲,且迄未尋獲,至102年9月24日即已屆滿
3年,經公示催告程序陳報期間屆滿,仍未據失蹤人陳報生
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,揆諸前揭規定,聲請人聲請對
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,並應以失蹤人
失蹤屆滿3年之日即102年9月24日下午12時,作為確定其死
亡之時。
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江奇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黃鈺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