死亡宣告(公示催告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亡字,114年度,118號
TCDV,114,亡,118,202509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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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亡字第118號
聲 請 人 陳志華
相 對 人 高金龍
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一、准對失蹤人高金龍(男,民國00年0月00日生,國民身分證
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,戶籍址: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
)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。
二、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七個月內,向本院陳
報現尚生存,如不陳報,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。
三、無論何人,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,均應於上開期間內,將
其所知之事實,陳報本院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家事法庭  法 官  陳斐琪  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陳如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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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