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亡字第112號
聲 請 人 甲○○
相 對 人 乙○○ 原籍臺中廳捒○○堡○○○街***番地
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准對相對人乙○○(女、民國前00年0月0日生)為宣告死亡之
公示催告 。
二、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七個月內,向本院陳
報現尚生存,如不陳報,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。
三、無論何人,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,均應於上開期間內,將
其所知之事實,陳報本院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蕭一弘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
書記官 鄭郁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