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事聲字第57號
異 議 人 陳朝清
陳黃紗
陳連成
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陳溪泉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,異議人
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7月23日所為114年度司聲字第1
155號處分聲明異議,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
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
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異議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
書記官 林錦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