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13年度,687號
TCDV,113,重訴,687,20250924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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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重訴字第687號
原 告 倪政暐

訴訟代理人 陳奕融律師
被 告 張朋馳
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。
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,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
據者,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,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;停止
訴訟程序之裁定,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,民事訴訟
法第182條第1項、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院前於民國114年5月8日裁定本件訴訟於臺灣高等法院臺
中分院114度重上字第58號請求返還不動產所有權事件訴訟
終結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經查,上開事件業經調解成立,此
有電話紀錄附卷可稽(見本院卷第207頁),堪認上揭裁定
之停止事由已消滅,爰依職權撤銷之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 9  月  24   日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呂麗玉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 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峻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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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