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重訴字第629號
上 訴 人 胡汶蕙
被上訴人 胡景淳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辦理信託登記變更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
國114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:本件上訴
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12,00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
4,15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
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
繳,即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
書記官 陳念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