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重訴字第288號
原 告 邵阿文
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
複 代理人 陳玲君律師
被 告 廖真誼
訴訟代理人 廖麗佳
被 告 廖健舜
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律師
複 代理人 黃雅琴律師
被 告 謝月霞
廖文旺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31日上午10時20分
,在本院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
開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因被告廖健舜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同意書並具狀聲
請再開辯論,認有續行審理之必要,爰命再開辯論,並指
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仁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于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