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屋還地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13年度,288號
TCDV,113,重訴,288,202509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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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重訴字第288號
原 告 邵阿文
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
複 代理人 陳玲君律師
被 告 廖真誼
訴訟代理人 廖麗佳
被 告 廖健舜
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律師
複 代理人 黃雅琴律師
被 告 謝月
廖文旺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31日上午10時20分
,在本院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   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
開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因被告廖健舜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同意書並具狀聲
請再開辯論,認有續行審理之必要,爰命再開辯論,並指
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7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許仁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于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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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