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重訴字第2號
原 告
即反訴被告 祭祀公業法人台中市廖廷𨯵
法定代理人 廖銘崇
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律師
王庭鴻律師
被 告 黃仁
兼 訴 訟
代 理 人
即反訴原告 王春梅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,本院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所為
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、第四項間應增列:「本訴其餘之訴駁回。」,第六項、第七項間應增列:「本訴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。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已於理由中敘明本訴原告其餘之訴及該部分 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之意旨,惟於主文欄漏未諭知,而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玉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