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3年度,3506號
TCDV,113,訴,3506,20250930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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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3506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林于朝
被 上訴人
即 被 告 曾秀卿

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8
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經查,上訴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
訟,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附民字第944號裁定移送前來由本院
民事庭審理,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,固應免納裁判費
,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,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,一
經移送同院民事庭後,已成獨立之民事訴訟,其訴訟程序即應適
用民事訴訟法規定辦理,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90條規定自明。本
件上訴人未說明不服之金額為何,茲以上訴人原訴之聲明如附表
所示,核算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394萬3033元(
如附表所示本金300萬元+起訴前利息94萬3033元=394萬3033元,
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1572元,未據上訴人
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
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,亦未具上訴理由,併依法裁定補正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
書記官 黃善應
附表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 (請求金額300萬元) 1 利息 300萬元 106年12月30日 113年4月12日 (6+105/366) 5% 94萬3032.79元 小計 94萬3032.79元 合計 394萬3033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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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