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3392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
法定代理人 卓翠雲
訴訟代理人 申惟中律師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佳文等間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
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
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1,028,203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,326元,未據上訴
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
特此裁定。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,未具上訴理由,
併依法裁定補正之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
書記官 黃善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