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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3年度,2232號
TCDV,113,訴,2232,20250905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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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2232號
上 訴 人 葉惠
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幸福市民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
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
訴,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64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7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
條第2項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
,即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
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
法 官 蔡嘉裕
法 官 雷鈞崴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
書記官 黃泰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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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幸福市民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