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3年度,1188號
TCDV,113,訴,1188,20250924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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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1188號
上 訴 人 盧麗亞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盧德華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
對於民國114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
上訴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(下同)1,07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
判費21,028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
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
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
書記官 陳念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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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