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簡上字第429號
上 訴 人 科立康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洺潤
被 上訴人 慶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何秋玉
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再開言詞辯論,並定於民國114年10月17日下午2時50分,在
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前於民國114年8月29日下午3時言詞辯論終結,茲上訴
人之法定代理人張洺潤於114年8月29日上午11時具狀表示其
於114年8月28日因疾病經醫師建議隔離及休養3日,聲請另
定庭期,此有民事請假狀、診斷證明書可憑,惟因公文收受
及傳送時間之落差,本院未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審酌上情,
是上訴人非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無從依被上
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,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
要,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再開言詞辯論,並定於114年10月17
日下午2時50分,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
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菁
法 官 吳金玫
法 官 林依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
書記官 吳韻聆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