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簡上字,113年度,429號
TCDV,113,簡上,429,202509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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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簡上字第429號
上 訴 人 科立康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張洺潤

被 上訴人 慶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何秋玉


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本件再開言詞辯論,並定於民國114年10月17日下午2時50分,在
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
  理 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前於民國114年8月29日下午3時言詞辯論終結,茲上訴
人之法定代理人張洺潤於114年8月29日上午11時具狀表示其
於114年8月28日因疾病經醫師建議隔離及休養3日,聲請另
定庭期,此有民事請假狀、診斷證明書可憑,惟因公文收受
及傳送時間之落差,本院未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審酌上情,
是上訴人非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無從依被上
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,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
要,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再開言詞辯論,並定於114年10月17
日下午2時50分,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4   日
      民事第四庭  審判長法 官 王怡菁
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吳金玫
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依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韻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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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慶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科立康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立康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康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