夫妻剩餘財產分配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家財訴字,113年度,23號
TCDV,113,家財訴,23,202509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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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家財訴字第23號
原 告 甲OO
訴訟代理人 羅婉秦律師
複代理人 江昕潔律師
被 告 乙OO


訴訟代理人 王庭鴻律師
複代理人 賴銘耀律師
當事人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,原告起訴時請求夫妻剩餘財產
分配新臺幣(下同)60萬元,繳納裁判費6,500元,嗣後擴張為1
7,938,066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,372元,扣除已繳裁判費應
補繳181,872元,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,向本院補
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楊萬益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,如不服該部分裁定,
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
500元;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
書記官 陳貴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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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