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家繼訴字第210號
原 告 OOO
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
陳虹羽律師
被 告 OOO
OOO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離婚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言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該條規定,於家
事訴訟事件,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亦有準用。
二、查,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,前經辯論終結,茲因原告
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以家事陳報(八)狀主張其有給付被繼承人
OOO、OOO扶養費等情,並提出原證20之交易明細為證,故本
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爰為再開辯論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江奇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黃鈺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