代位請求分割遺產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家繼訴字,113年度,201號
TCDV,113,家繼訴,201,202509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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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
113年度家繼訴字第201號
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

訴訟代理人 潘威翔
凃彥睿
陳意明
參 加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訴訟代理人 葉敏智
被 告 鄭春香


黃寶廷
林桂芳
兼上一人
訴訟代理人 林黃金廷
被 告 黃國廷

黃大偉(即林黃光廷之繼承人)

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4年12月10日下午4時23分,
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  理  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定期宣判,茲因本院辯論期日通
知書未合法送達予被告林黃金廷,故本件有再開辯論程序之
必要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弼妍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不得抗告。


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育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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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