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遺產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家繼簡字,113年度,78號
TCDV,113,家繼簡,78,20250930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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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家繼簡字第78號
原 告 甲○○
乙○○

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王將叡律師
被 告 丙○○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6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一、兩造就被繼承人丁○○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,應依如附表一
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予以分割。
二、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。
  理  由
甲、程序方面:
壹、按繼承,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。但依中華民國法律中
華民國國民應為繼承人者,得就其在中華民國之遺產繼承之
,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8條定有明文。本件被告為越南國
人,被繼承人丁○○(以下逕稱其姓名)於民國113年1月7日
死亡時,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人,有戶籍謄本、結婚證書
暨中文譯本可佐,是原告提起因繼承所生之分割遺產訴訟,
其準據法自應適用我國民法之規定。
貳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
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,依家事事件法第5
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,爰依原告之聲
請,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乙、實體方面:
壹、原告主張:
一、丁○○於113年1月7日死亡,原告為其子女,被告為其配偶,
兩造為全體繼承人,各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。丁○○並未以
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遺產,前開遺產無不能分割之情形,兩
造亦無不分割之約定,因兩造迄未能達成遺產分割協議,爰
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,訴請分割遺產,分割方法為按兩造之
應繼分比例分配,或如家事準備書(二)狀第三點所載。
二、並聲明:兩造公同共有丁○○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,應依
如家事更正聲明暨準備書(一)狀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予
以分割。
貳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

參、得心證之理由:
一、按遺產繼承人,除配偶外,依下列順序定之:㈠、直系血親
卑親屬。㈡、父母。㈢、兄弟姊妹。㈣、祖父母;前條所定第
一順序之繼承人,以親等近者為先;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
人時,按人數平均繼承;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,其與直
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人時,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,民
法第1138條、第1139條、第1141條前段、第1144條第1款分
別定有明文。又繼承人有數人時,在分割遺產前,各繼承人
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;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,但
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,不在此限,民法第1151條
、第1164條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主張丁○○於113年1月7日死亡,兩造為丁○○之繼承
人,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,及兩造迄今未能就丁○○所遺
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達成分割協議等情,業據其提出戶籍謄
本、結婚證書暨中文譯本、繼承系統表、遺產稅金融遺產參
考清單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、家事事件(
繼承事件)公告查詢結果、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為證,並有臺
灣銀行臺中分行113年10月14日臺中營密字第11300056451號
函暨所附存款餘額資料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臺中分行113年1
0月16日合金臺中字第1130003356號函暨所附帳戶餘額查詢
表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113年10月23日中管字
第1131800679號函暨所附郵政儲金帳戶詳情表在卷可稽,自
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正。
三、再查,兩造就丁○○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無法協議分割,且
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,另無證據顯示兩造
訂有不分割遺產之協議,則原告本於繼承人之地位,依照前
揭規定,請求裁判分割兩造公同共有之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
,即屬有據。本院審酌當事人之意願、遺產之性質、經濟效
用及公平原則等一切情狀,認如附表一所示遺產由兩造按附
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,應屬適當。
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請求分割丁○○如附表一所示
之遺產,應予准許,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。五、本件為分割遺產之訴,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,兩造間本可互 換地位,且兩造均蒙其利,原告起訴於法有據,是本院認本 件之訴訟費用,應由兩造各按其應繼分之比例分擔,較為公 允,爰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二項所示。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51條,民事訴訟法第80



條之1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0  日         家事法庭   法 官 廖弼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應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育蘋附表一:被繼承人丁○○之遺產明細分割方法編號 種類   財 產 所 在 金額(新臺幣) 分割方法 1 存款 臺灣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活期儲蓄存款 50,387元(如有孳息,含其孳息)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。 2 存款 臺灣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優惠存款 366,466元(如有孳息,含其孳息) 3 存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活期存款 4元(如有孳息,含其孳息) 4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豐原南陽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活期存款 459元(如有孳息,含其孳息) 5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豐原南陽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活期儲蓄存款 45,285元(如有孳息,含其孳息)
附表二:
編號 繼 承 人 應繼分比例 1 原告甲○○ 3分之1 2 原吿乙○○ 3分之1 3 被吿丙○○ 3分之1 合計 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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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