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除增建物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2年度,176號
TCDV,112,訴,176,20250924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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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176號
上 訴 人 財團法人新新生活文教基金會


法定代理人 蔡恩惠
上 訴 人 蔡哲夫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港戰國策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拆除增
建物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
二審上訴。查: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(下同)33,888元
【計算式:(22+26/30)月(即112年10月26日至114年9月21日
)×1,482元/月=33,888元】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250元,未據
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
書記官 陳念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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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