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遺產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家繼訴字,112年度,46號
TCDV,112,家繼訴,46,20250925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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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
112年度家繼訴字第46號
原 告 姜菊香


訴訟代理人 高馨航律師
複代理人 謝瓊萱律師〈111.3.16解除委任〉
被 告 何雅婷
何雅惠
何韻玲

郁如
上三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黃敦彥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,應予撤銷。
  理  由
一、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,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,民
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,並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於
家事訴訟事件。
二、本院前以本件被繼承人遺產範圍,係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
801號不當得利等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,而於112年
5月9日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。嗣因該事件於114年8月
14日判決確定,有本院民事庭查詢表、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
可憑。爰依職權將本院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。
三、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,裁定如
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家事法庭 法  官 廖弼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。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林育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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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